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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怎么计算增值税

发表时间:2024-08-18 17:21:27 来源:网友投稿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然后通过公式计算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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