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是9还是10
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生产高税率商品则扣除率为10%,如果用于普通加工或者直接销售则适用9%的扣除率。
而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不能确定最终的用途,所以在当月抵扣进项时按照9%的扣除率,如果未来这批材料用于生产13%的货物再抵扣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所以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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