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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费计税依据怎么算

发表时间:2024-08-18 17:40:10 来源:网友投稿

文化建设事业费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计税依据为单位提供广告服务后所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并按照3%的费率进行计算。

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计费销售额指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需要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在我国境内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是提供了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我国境外的需要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是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而且在境内没有设经营机构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如下:

1、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酒吧等。

2、广告业: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综上所述对于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利用特定的财务会计方法,纳入本年度的经济支出中,用于税收减免的额度。 除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研究与试验发展费用、教育经费,以及非营利组织经费等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制定合理的扣税政策,以减少税费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本年度经营费用。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本年度税前扣除项目,按规定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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