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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海商法 第四章与相关国际公约有何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发表时间:2024-08-18 18:17:48 来源:网友投稿

共同点:都是讲的相关法律问题。

区别:

1、性质不同:海商法应定义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国际公约是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

2、特点不同:海商法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灵活使用。国际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3、适用范围不同:海商法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国际公约适用范围为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我国海商法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责任保险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由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所决定的,所以其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及其赔偿责任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第二被保险人负有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可限制性债权,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海事赔偿确实负有实际赔付的义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公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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