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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发放购物卡,如何账务处理

发表时间:2024-08-18 19:13:40 来源:网友投稿

给客户发放购物卡,需要分几种情况。

一、外购购物卡用于发放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主要是一般的中小企业,外购大型商场超市的购物卡,用于赠送。 购进时: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等(一)对外赠送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情关系的这类赠送完全就是为了维护关系,多数都是“悄悄地”进行,大家都懂的,企业也不会广而告之,所以实务中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类赠送因为没有跟销量或积分等挂钩,企业赠送后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然比如企业购入1000元的购物卡,不可能去刷200元,然后才去赠送800元;肯定是购入1000元的卡,然后就原封不动的赠送了,等于1000元赠送金额就是税后金额。企业在赠送购物卡的时候,也不可能要接受的人再交200元的税金吧? 所以我们在扣缴税金与账务处理时,需要把税后金额换算为含税金额,可以解方程得出:假设税前金额为X,则:X*(1-20%)=1000.00元,解方程:X=1250元。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1250元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0元(二)赠送购物卡与消费积分等挂钩的企业为了促销,制定促销政策,当客户达到某一规定的销售积分或销量后,即赠送购物卡。这种情况企业一定会大力的宣传,广而告之,以便吸引更多人来消费或购物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个人通过使用消费积分得到的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事先未确认消费积分价值的,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2.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等,事先确认了消费积分价值的: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或:递延收益)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二、发放的购物卡是本企业自制的如果发放的购物卡就是企业本身自制的,比如大型商超企业发放企业的购物卡。这种发放出去的购物卡,企业虽然没有收到钱,但是发行出去就代表一项负债。 与前述的外购购物卡一样,也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的。

(一)对外赠送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情关系的同样的,也需要把面值的金额换算为税前金额。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预收账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二)赠送购物卡与消费积分等挂钩或购物抽奖的1.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事先未确认消费积分价值的,在发放购物卡是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预收账款-预付卡 2.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等,事先确认了消费积分价值的,在发放购物卡冲减负债。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或:递延收益)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3.促销抽奖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要求客人现场缴纳个税的,也需要按照面值金额换算为税前金额。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预收账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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