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补偿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主观: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同时《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予以税前扣除。
二、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吗如果说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弥补,具有补偿性,那么额外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支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补偿,具有惩罚性。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需要支付。当然并不是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就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而是需要一定的程序步骤: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有进行支付的,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还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上限是多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实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一个月工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法律客观: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6〕39号)中有关对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现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以下统称为“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按《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问: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汇算工资基数为上年工资总额,还是要执行3倍封顶的基数,另扣除比例是否执行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这里强调了“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很多省份也有这一说的,但贵公司所在地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还需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税前扣除的合法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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