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下,新老项目对甲乙双方在税负方面产生哪些影响
增值税下新老项目对甲乙双方在税负方面产生哪些影响?一、甲方:
1、新项目: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所以其税负增加或减少,取决于售价的高低、进项税额取得的多少、土地出让金的多少。具体到某个项目,需要进行测算分析。对于新取得的土地,一般取得的土地价款较高,进项税额一般也都可以取得(要按实际成本考虑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很难从乙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在正常售价的情况下,一般税负会略有下降。对于早期取得的土地,一般取得的土地价款较低,并且由于取地的方式不同,土地出让金的大小差异也会很大(比如毛地和净地),能否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都会对扣除金额带来影响。进项税额一般也都可以取得(要按实际成本考虑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很难从乙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在正常售价的情况下,税负很难说一定是下降的,这需要进行测算才能确定。
2、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核算模式同新项目。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额*5%由于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含税销售额*5%所以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下税负相比一定是下降的。另外由于选用简易计税进项不需抵扣,成本均为含税成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还可以加计20%扣除。
二、乙方1、新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符合甲供工程或清包工的条件下,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1%如果项目跨县(区),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时,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但回机构所在地,要根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额”进行申报。其税负增加或减少,取决于销售服务金额的大小、进项税额取得的多少来确定。具体到某个项目,需要进行测算分析,一般来说由于进项税额的取得有限,税负可能会上升。如果符合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额*3%由于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含税销售额*3%所以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下税负相比一定是下降的3、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核算模式同新项目中一般计税方法。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额*3%由于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含税销售额*3%所以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下税负相比一定是下降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老项目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作为老项目备案: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其他资料等。山东省国税局对老项目的把握:
一、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个人理解:这个证明包括账务中发生的成本的支出及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开工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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