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报什么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如下:
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2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3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4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5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6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综上所述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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