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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公安决策者的思维方式是如何在实践中实现的

发表时间:2024-08-18 21:44:11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执法思维是一种系统性的思维,具有突出的专业性特征。

法治所要求的专业逻辑和技术理性,反映在职业法律人即执法者、律师、检察官、法官身上的与众不同的法治思维上。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具备这种思维的主体必然包含公安机关。公安执法思维重视逻辑,但并非排斥“情”与“理”,而是将其放在“法律逻辑”这一前提之下来关注“情理”。公安执法思维,应该服从于规则和逻辑。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公安执法思维在对待证据、事实的态度鲜明。证据的现实证明作用是放在首位的。一旦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或者证据无证明力,对事实的认定就无法实现。在这一过程中通常把“事实”分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两种。法律事实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中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并且法律认可的事实。此时证据与事实紧密相连,无证据即无事实。这就是法治对于程序、证据、事实的独有态度,这也是公安执法思维重要的品格。公安执法思维的形成具有紧迫性,同时普遍形成和树立决策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长期的专业法律训练。公安执法思维对厘清公安执法权力的边界具有突出的价值和作用。公安执法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稳定而惩治犯罪活动与治安管理的国家公权力。正是通过具体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公安机关才能实现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的安全,才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达到有效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实践中公安执法思维缺失,往往会发生因超越权力边界引发的执法问题。公安执法思维必须关注公安执法权力的性质、公民权利的性质以及公安执法权力的边界。依公安执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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