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员工因公务出差,一般企业都会给予相应的差旅费津贴。
但是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差旅费津贴不需要发票。发票是否要开具的关键在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前提下,肯定需要开具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前提下,则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它本身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差旅费用与补贴的本质差异在于,费用是公司实实在在开支的,虽然需要通过员工住店、乘车等来实现,但本质上都是公司的业务支出。而补贴则不然,它是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个人是否再将其支出、支出多少、支出到哪里,则是个人的事,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来说补贴是支付给员工的,而不是支付给服务提供者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补贴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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