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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四公约是什么时候签订的

发表时间:2024-08-19 09:19:05 来源:网友投稿

日内瓦四公约(GenevaConventions)被通称为“《关于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

订于1949年8月12日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49年公约签字国有63个,截1984年12月,共有15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或加入。日内瓦公约是:

(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约》。规定对不直接参加战争的人员,放下武器的部队员、伤病员等,在一切情况下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禁止害、施加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胴等。

(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瓦公约》。公约规定海战中应保护伤病员、医疗船、医疗位及其人员、器材、船只等。

(3)《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约》。公约详细规定了交战各方均应遵守战俘待遇规则。战拘留国应对这些规则负完全责任。

(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公民应到保护和人道待遇;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和平居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重等。中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予以承认,于1956年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但由于这四个约中还包括若干不合理的条款,中国政府在承认时的声明中作了几项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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