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询证函是什么意思
企业询证函是为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由企业寄送往来单位并要求回函的一种核对函件。
询证函是由审计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向被询证人发出的,用以获取被询证人对于被审计者相关信息或现存状况的声明。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询证函必需由审计师亲自寄发,不可由被审计者代为寄发。询证函是审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寄发询证函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称为函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审计期间内销户的账户都应当进行函证,对于重要的往来对象应当予以函证。询证函的作用具体如下:
1、询证函表明“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询证函通常只对大额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可能不只存在一个合同,往往存在多个合同。判断询证函是否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看询证函的表面陈述,更需要结合合同来进行确认,对已到付款期限的合同,则既有对账的意思表示又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
2、从询证函的作用来看,询证函的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进行了确认,之后又以债权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那么审计的结果就不能保证真实客观,询证函的将无法起到对应收帐款进行确认的作用;3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后债务人予以盖章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发函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企业自身核对的需要;2外部审计核实的需要。回函要实事求是,可以肯定,也可以否定,对有异议的问题,可如实回函,并说明发生差异的原因。综上所述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其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无可置疑,但不能当然地认定其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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