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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

发表时间:2024-08-19 10:06:53 来源:网友投稿

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的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统一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有其一定的体系。它归根结柢由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建立在同一类型经济基础上的法,有基本上相同的法的体系(见法的类型)。但每个国家不同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和文化发展水平,对法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同一类型的法的体系中,不同的国家的法的体系又往往具有各自的特点。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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