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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国公使常驻北京的不平等条约是

发表时间:2024-08-19 10:23:00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天津条约》法律依据:《天津条约》 第五条 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

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行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预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从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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