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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

发表时间:2024-08-19 12:37:41 来源:网友投稿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如在公共场所,失主指认某人偷了他的钱包。

二、公安民警对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也可以依法当场盘问。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如发现某人与通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特别相似且无有效身份证件。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 继续盘问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12小时的审批权限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也就是副所长以上的领导。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将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24小时的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一般是副局长以上公安局领导。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48小时,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这个主管负责人是主管派出所工作的公安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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