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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什么级别

发表时间:2024-08-19 14:10:55 来源:网友投稿

应急管理局是正局级单位。

国家消防救援局正职:副部长级国家消防救援局副职:中管正局级局内设司、各省消防救援总队正职:正厅级局内设司、各省消防救援总队副职:副厅级套改前为副师级支队正职:正处级、一级调研员总队内设处、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正职:正处级套改前为副师级支队副职:正处级、副处级总队内设处、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副职:副处级套改前为副团级大队正职:正科级、一级主任科员支队内设科正职、套改前为副团级大队副职、套改前为正营级大队正职:正科级支队内设科副职、套改前为正营级大队副职:副科级特勤消防救援站正职:副科级特勤消防救援站副职:副科级、股级普通消防救援站正职:副科级、股级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为例,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3、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4、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监督并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法律依据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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