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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春秋决狱时可以援引哪些儒家经典

发表时间:2024-08-19 14:42:13 来源:网友投稿

引经决狱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

就是从孔子的编撰的《春秋》中找到依据来判定案子,为此,两汉的儒家写了两本书,都是一个名字,第一本就是董仲舒写的《春秋决狱》,第二本是在东汉的应劭也撰有《春秋断狱》这两部书。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日益实现官学化。在儒学官学化的影响下,儒家学者往往利用担任法官的身份,或者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或者参与案件的讨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面对汉初制定的体现法家精神的汉律,在不能及时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的情况下,采取了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引经决狱有8个原则,亲亲相隐原则。原心定罪原则(就是动机和主观意图)。纲常礼教原则。以功覆过原则。反对株连原则。诛首恶”原则。宽刑宥罪原则。刑罚适中原则。在封建时代属于比较先进的做法,多后世影响颇大。但弊病不少也是的一些道貌岸然的狡诈之徒赞空子,打着“仁”的大旗,迫害别人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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