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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是指什么

发表时间:2024-08-19 14:47:02 来源:网友投稿

问题一:什么是经营主体 40分 指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及提供劳动服务的企业。

问题二:市场经营主体 包括哪些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 企业。问题三:经营主体和经营的身份有什么区别?什么是商主体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 ” 。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是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 ,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 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保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

(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

(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

(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

(4)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事非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 商主体的特征 商人作为商法上的行为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首先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所谓商事能力系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这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指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其次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也就是说作为商主体要求其从事的必须是特定的商行为,并且必须是持续性地从事该种商行为且以该种商行为作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第三、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业登记而取得。从法律上说商主体资格的取得来源于商业登记制度,所以商业登记这一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商事能力之范围,同时又为商法对商主体的税收、工商管理奠定了基础。正基于此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均要求商主体的成立必须首先履行商业登记程序。按照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法规,任何个人或社团组织凡欲从事营利性营业行为,成立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者,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 最后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也就是说作为商事主体它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以特定范围的资产承担财产责任。这一特征不仅将商主体与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商业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业辅助人区别开来,而且可以将商业合伙与不具备商业名称和独立主体资格的民事合伙区别开来。 各国商法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各国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一)法国。1807年的《......>>问题四:食品经营主体数量是什么意思应当是食品经营企业的单位数。问题五:谁是运营主体(1)经营主体是主体,并且是经济法主体。尽管理论界对于经营者是否是法律主体存在分歧,但法律文件中予以采用毕竟说明了立法机关对该类主体称谓的肯定态度。同其他法律主体一样,经营主体首先满足的是主体性。它要么是不可分割的个体(个人),要么是紧密而稳定的团体。而它与其他法律主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成立的标准、关注的重点不一样。比如民法上讲的法人,注重的是其作为一个主体的平等和有限责任,而当法人作为经营主体时,看的是它是否具备经济法上的资格与职能。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这种资格与职能在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场合是可以具体化的。例如民法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只是注意到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忽略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利率等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而经济法看重的正是这种职能。

(2)经营主体须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主体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法人和公司;经营者可以是财产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也可以是投资者、生产制造商、销售商、中介组织等等。它可以有许多身份,但只有它进入经济法调整的领域、进行经济法律活动、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地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它才是经营主体。也就是说营利性是经营主体的根本特性。

(3)经营主体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所谓“一定的独立性”,首先指的是其在经济上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其次还包含着该主体与其他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平等地位。“一定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性,并不是要求经营主体完全不受任何其他主体的制约。只要一个主体能够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可以进入市场开展生产经营与公平竞争活动,它就具备了经营主体所必需的独立性。问题六: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问题七:出租车的经营主体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经营主题,这个问题你不要想的太麻烦了,说的直接一点就是不能营改非,说你出租车未到报废年限也不能用于私家车不能改变它的营运性质。这下你明白了吧!!!问题八: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含义是什么意思四大类,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 ******************************* 答案已经给出,请您浏览一遍 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回复我! 如果满意请及时点击【采纳回答】按钮 或者客户端的朋友在右上角评价点【满意】 您的采纳, 是我答题的动力 也同时给您带来知识和财富值 ***************************************************问题九:什么是按仓储按经营主体划分按仓储按经营主体划分是指按仓储经营主体划分,仓储可分为: ①自营仓储; ②专业经营仓储; ③公共性仓储; ④战略储备仓储。

1、企业自营仓储 企业自营仓储包括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自营仓储。生产企业自营仓储是指生产企业使用自有的仓库设施,对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最终产品实施储存保管的行为。生产企业自营仓储的对象一般来说品种较少,基本上是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

2、专业经营仓储 专业经营仓储是仓库所有者以其拥有的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商业性仓储服务的仓储行为。仓储经营者与存货人通过订立仓储合同的方式建立仓储关系,并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和收取仓储费。

3、公共性仓储 公共性仓储是公用事业的配套服务设施,为车站、码头提供仓储配套服务。其主要目的是对车站、码头的货物作业和运输流畅起支撑和保证作用,具有内部服务的性质,处于从属地位。但对于存货人而言,公共仓储也适用营业仓储的关系,只是不独立订立仓储合同,而是将仓储关系关系列在作业合同、运输合同之中。

4、战略储备仓储 战略储备仓储是国家根据国防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对战略物资进行储备。战略储备仓储特别重视储备品的安全性,且储备时间较长。所储备的物资主要有粮食、油料、有色金属等。问题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给你举几个例子: 1:农机农艺相结合 2:农业产业链拓展理论 3:农业服务一体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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