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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资格预审时,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应提供哪些材料

发表时间:2024-08-19 15:21:32 来源:网友投稿

资格预审投标提供的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资质情况:经营、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资格资质等级3、业绩情况,尤其是招标货物供货同类业绩清单,用户评价4、银行资信证明,近三年财务报表5、企业介绍:人员、组织机构、生产检测装备、管理体系,售后服务措施和手段6、荣誉情况,获奖证书7、投标人的质量、服务承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介绍8、其他材料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的适用前提与条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拓展资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审批:

1、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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