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1.1 职业名称 信用管理师。
1.2 职业定义 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协调与沟通,团队合作意识强,情商高。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含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60 标准学时;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30 标准学时;高级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系统的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以及在企业信用管理或征信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或教学经验。经师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培训助理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或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2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培训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级职称和3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3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培训高级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级职称和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5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1.7.3 培训场地及设备 具有电教设备的标准教室。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信用管理专业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或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按照助理信用管理师晋级培训期限,经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4)具有非经济管理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征信技术工作、信用管理专业研究、教学等工作。下同)1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5)具有经济管理类或法律类的初级职称或相关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信用管理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2)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参加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按照信用管理师晋级培训期限,经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3)具有信用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信用管理师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4)具有非信用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5)具有经济管理类或法律类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高级信用管理师:
(1)取得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2)取得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参加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按照高级信用管理师晋级培训期限,经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3)信用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4)非信用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5)具有经济管理类或法律类的高级职称或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过48标准学时的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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