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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商法案例

发表时间:2024-08-20 05:15:09 来源:网友投稿

1、依照本例所列三种情况,对第一种情况,因提单上写明为1000箱,而交货时仅交985箱,故承运人对欠交的15箱应负赔偿责任。对第二种情况,因提单注明为清洁提单,承运人又必须承担货物“外表良好”的责任。所以承运人对20箱包装破损导致箱内货物损失40%的情况应负赔偿责任。对第三种情况,因货物包装外表良好,而箱内货物短少,其责任不在承运人,故应由出口方赔偿。

2、(1)雹灾对该项小麦买卖合同构成了不可抗力,因为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

(2)不可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只是暂时影响。

(3)B公司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际惯例,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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