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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入账基础

发表时间:2024-08-20 11:10:19 来源:网友投稿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第501号科目商品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按合同规定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的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的销售,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收入的实现。

  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援外出口以取得铁路联运提单或出口装船提单或交接凭证,开出结算委托书向银行交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经营费用。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应以红字冲减收入。

  自营进口的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均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接受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企业经营进出口的商品,可以根据需要分别自营进口、出口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设置相应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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