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国家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国家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繁荣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扩展资料:关于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会议:会议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制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草案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和资源深加工项目;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央财政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积极培养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各类人才等。会议决定规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措施落到实处,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参考资料来源:景洪市政务网-国务院审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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