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法律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5.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8 铁路沿线25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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