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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执法程序

发表时间:2024-08-21 08:27:25 来源:网友投稿

一、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即简易程序。(二)程序的办理。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4.当事人在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将“当事人留存联”交当事人。

5.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机关留存联”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一)适用范围。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二)程序的办理。

1.立案。自发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指定2名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调查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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