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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务卡使用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21 17:14:12 来源:网友投稿

宜昌公务卡使主要规定:(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四)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 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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