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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设置和填报诊疗科目

发表时间:2024-08-21 20:26:05 来源:网友投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医 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诊疗科目依据 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 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 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 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 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 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 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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