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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电对电气元件的要求

发表时间:2024-08-21 23:22:31 来源:网友投稿

(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上述(1)、(2)规定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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