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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拒收证明需盖什么章

发表时间:2024-08-21 23:34:40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文件:国税发[2007]18号要求:其中第三条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以按照规定是购买方出具证明的,否则销售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方不愿意:

1. 购买方不了解政策 2.财务人员谨慎性对盖公司章比较敏感。 3.购买方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销售方开票开错了,怎么我这边还要盖章,似乎说不过去,但是按照规定是如此的,因为跨月了,发票不符合直接作废条件,必须要对方出具拒收证明,以此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合理,合法,规范。其内在意思是红字发票不是随意,随便,简单操作的事情,需要按照规定操作,否则容易造成监管,控制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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