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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保有啥“优惠”

发表时间:2024-08-22 00:18:44 来源:网友投稿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 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的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 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 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保的补贴的具体数额,各地方政府制定 了具体的政策来予以规范。例如山东省制定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 (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 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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