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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充电桩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24-08-22 00:21:29 来源:网友投稿

月4日,广东省对外披露《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 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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