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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应急管理局职责

发表时间:2024-08-22 00:30:01 来源:网友投稿

(一)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不包括行业监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职责;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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