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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处罚依据

发表时间:2024-08-22 09:07:41 来源:网友投稿

一是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早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施。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而从这两个条例实施的时间看,应当优先适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二是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要求。虽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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