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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要求范畴

发表时间:2024-08-22 09:58:18 来源:网友投稿

1.1.实践的正当性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它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甚至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

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不应予批准。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按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1.2.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GB18871-200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1.3. 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使得在考虑与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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