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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七条

发表时间:2024-08-22 10:06:32 来源:网友投稿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运输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营运资质,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包括《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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