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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epc招标要求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22 10:21:01 来源:网友投稿

一、关于招标的要求1、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2、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划重点:投资决策审批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社会公平、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投资决策角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4、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划重点:应招尽招。

5、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划重点:须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

6、提供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7、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9、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10、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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