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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23 08:53:25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以及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书;(二)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协议;(三)发起人的简历以及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表;(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五)发起人的转所手续;(六)发起人的档案关系存放证明;(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推选主任的决议书;(八)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九)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十)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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