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x办发〔2016〕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16〕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解聘及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依法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警务辅助人员。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政策等社会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其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按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第七条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开展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八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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