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职责,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审计机关负责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将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有关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各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犯罪行为,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开展侦查。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曝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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