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规定
普及条例规定如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人文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活动。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群众性、广泛性、时代性、实践性和经常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与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相结合,在开展理论研究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比、表彰制度,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金,用于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建设,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比、展示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科联应当通过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立项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金会,或者依法采用捐赠、投资等形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和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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