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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小区物业用房配置标准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23 15:26:51 来源:网友投稿

《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条例规定: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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