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发[2003]16号)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出了规定。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辽政发[2003]23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总数1.7%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均为征收范围。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已安排的残疾职工,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
二、征收标准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人,按不低于辽阳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及征收手续(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各类企业以及未纳入预算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养老保险预算征收级次(中省直单位纳入市级)实行属地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各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二)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4月为年审期。年审期间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由省残联和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年审表格,并按要求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代扣时间为每年7月。由地税机关代征的保障金,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
2003年度保障金代扣、代征时间为2003年10月。(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审期间负责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提供给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和代征依据。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在征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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