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成立疗养院
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第十四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分级)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医疗急救中心(站); (四)临床检验中心;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一级医院; (二)门诊部; (三)诊所; (四)护理院(站); (五)卫生所(站、室)、保健所。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为1年; (三)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为6个月。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床位、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内的,应当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条(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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