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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缴税

发表时间:2024-08-24 02:15:45 来源:网友投稿

个人律师事务所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2、城建税以所交增值税为基数: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所交增值税为基数: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一条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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