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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违法事实“不清”与“不成立”的区别和联系

发表时间:2024-08-24 04:26:56 来源:网友投稿

首先顾名思义,“违法事实不清”是指办案机构在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内(一般为九十日,案件复杂的可适当延期),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即既无法证实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也无法证实其没有违法行为。

而“违法事实不成立”则是指经办案机构查明,当事人确无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原先涉嫌违法的事实不成立。其次无论是“违法事实不清”,还是“违法事实不成立”,都不得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其中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办案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办案机构则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再次核审机构在案件核审时,发现拟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违法事实不清”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办案机构予以销案。第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下级机关已办结的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存在“违法事实不清”甚至“违法事实不成立”问题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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