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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域的手卫生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24 05:12:36 来源:网友投稿

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2。

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新生儿监护室,重症监护病房等。

2、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2。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3、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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