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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用地征用补偿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24 14:13:14 来源:网友投稿

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我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长春朝阳工业开发区、长春二道开发区、长江路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五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84元/平方米;双阳区土地等别为七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88元/平方米;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土地等别为十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合隆镇、米沙子镇、万宝镇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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