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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源地保护条例

发表时间:2024-08-24 15:19:35 来源:网友投稿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明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条例》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条例》指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条例》强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条例》指出,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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