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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暖温度不达标应退费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24 15:56:04 来源:网友投稿

青岛供暖不达标退费标准如下:

①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③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2)《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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