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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的消防安检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24 19:40:28 来源:网友投稿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2、4 层及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规定。

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5、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6、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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